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778號債權人 羅之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源發企業有限公司許芳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許芳慈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本件聲明有無錯誤。
㈢陳報請求許芳慈給付票號THA0000000支票票款之原因事實及依據,並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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