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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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
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