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9號聲請人 蕭惠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蕭聖澄┌─────────────────────────────────────┐│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旺輝螺絲企│永豐商業銀│99年11月30日│6,381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學府分行│││││││ 黃勇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