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繼字第一五○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鎮○○里○○鄰○○街○○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於99年3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業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99年度繼字第150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4年度促字第633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新聞紙、公司登記證明書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