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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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9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債務人泰瑞鑫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建勳 人債務人施宥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