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陳慧倩 附民被告 雷心民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原交簡上字第3號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