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紫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113號,偵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36、1019、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三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紫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經警驗尿查獲,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計12包為違禁物;附表編號十三至十四所示之電子磅秤1個及智慧型手機(GalaxyJ2)1支,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復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部分,仍應適用105年6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經查:
㈠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於民國105年3月8日晚上11時許,在
彰化縣○○鄉鎮○街○○○號高登汽車旅館216號房,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12包物品,經送憲兵指揮部刑
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均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7年10月3日鑑定書足憑(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偵卷第19頁及背面),足證附表編號一至十二之扣案物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三至十四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
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經被告供陳明確(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36號偵卷第9頁背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表:
┌──┬──────────┬───────────┬────────────┐│編號│扣案物及數量│沒收條文│證據出處│├──┼──────────┼───────────┼────────────┤│一│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餘淨重0.9522公克)│第1項前段│偵字第1322號偵卷第8-9頁│││││(105年度安字第464號)│├──┼──────────┼───────────┼────────────┤│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同上│同上│││餘淨重6.5830公克)│││├──┼──────────┼───────────┼────────────┤│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同上│同上│││餘淨重0.6926公克)│││├──┼──────────┼───────────┼────────────┤│四│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同上│同上│││餘淨重0.9784公克)│││├──┼──────────┼───────────┼────────────┤│五│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同上│同上│││餘淨重0.6966公克)│││├──┼──────────┼───────────┼────────────┤│六│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同上│同上│││餘淨重0.8337公克)│││├──┼──────────┼───────────┼────────────┤│七│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同上│同上│││餘淨重0.3748公克)│││├──┼──────────┼───────────┼────────────┤│八│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同上│同上│││餘淨重0.3390公克)│││├──┼──────────┼───────────┼────────────┤│九│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同上│同上│││餘淨重1.1318公克)│││├──┼──────────┼───────────┼────────────┤│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同上│同上│││餘淨重1.1149公克)│││├──┼──────────┼───────────┼────────────┤│十一│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同上│同上│││餘淨重0.4265公克)│││├──┼──────────┼───────────┼────────────┤│十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同上│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餘淨重0.2228公克)││偵字第1019號偵卷第12頁(│││││105年度安字第465號)│├──┼──────────┼───────────┼────────────┤│十三│電子磅秤1個│刑法第38條第2項│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偵卷第6頁(│││││105年度保字第1191號)│├──┼──────────┼───────────┼────────────┤│十四│智慧型手機(GalaxyJ2│刑法第38條第2項│同上│││)1支(含SIM卡1枚及│││││記憶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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