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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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09號

聲請人上大企業商行

法定代理人 劉世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上大企業商行之印文(即大小章)。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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