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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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王秀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