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陳雅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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