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500元,故相對人對聲請人請求給付會款之訴訟事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