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90號債權人詠協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省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究竟為何公司(詠協精機有限公司如僅為代理人請更正書狀,並提出合法之委任)。㈡確認債務人究竟為何公司(東省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大陸東莞東明電子有限公司之臺灣母公司或為其他法律上之關係,並請提出示明。)」,此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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