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小字第2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營小字第255號
原   告 臺南市新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柯堂能
訴訟代理人  黃柏喬
被   告  周睿彬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營小字第25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8月18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六四七,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五二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前
開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五二四〉百分之二十加付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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