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2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7年12月28日凌晨3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路與東山路91巷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免發生危險,而當時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貿然往前直行,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路同向右前方行駛,行至該交岔路口左轉時,乙○○因接聽行動電話且欲超車,而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車道內,其右前車輪即與甲○○所騎乘之上開機車左後車身發生碰撞,致甲○○人車倒地,受有左手肘及左膝蓋挫傷、左前臂、左膝蓋及左足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經甲○○撤回告訴)。詎乙○○見狀,竟未下車施以救助,迅速將車駛離現場而逃逸。嗣經甲○○同行之友人 白子暄 騎車追趕記下車牌號碼報警查獲乙○○。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㈠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甲○○、白子暄於警詢時之陳述,其性質屬於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原雖無證據能力,然上開供述證據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及被告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供述證據乃傳聞證據,卻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白子暄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內載甲○○受有前揭傷害之診斷證明書(參警卷第11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參警卷第14-16頁)、本件車禍經路旁監視器攝錄後翻印之照片八張(參警卷第19-22頁)、警察在肇事現場所拍攝之照片二十一張(參警卷第23-33頁)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告犯後自始坦認所為,態度良好,被害人傷勢不重,本件情節尚輕,及已賠償被害人之損害雙方在本院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經此次起訴審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