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債務人甲○○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依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民國95年協商之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所載,乙○(臺灣)商業銀行應非其債權人,債務人應說明說明是否將美商乙○銀行誤寫為乙○(臺灣)商業銀行。又合作金庫之債權新臺幣(下同)32萬5000元部分為有擔保債權,債務人列為無擔保債權亦屬有誤。債務人應重提正確之債權人清冊,並提出合作金庫擔保品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2、說明債務人將名下汽車HW-3183過戶與 楊欽平 之原因,所得之價金金額,並應提出受領價金之證明文件。
3、債務人自95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4、債務人前配偶 葉藍萍 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自95年6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如何與債務人分擔 李政穎 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5、提出適當單據,說明債務人之通勤地點,通勤方式,交通費每月須3150元之明細及計算式。
6、依債務人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為六子,故 曹陳色 扶養義務人,至少尚有其配偶 李成祿 及三子 李永得 。債務人應據實陳報應受扶養人曹陳色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父、母是否領有老人年金。
7、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應受扶養人曹陳色每月生活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8、債務人已年滿46歲,且勞工保險投保年資已屆滿21年。債務人應說明預計於何時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係一次請領或按月請領,分別得請領之金額。債務人並應表明所請領金額於扣除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是否同意於合理範圍內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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