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 林效先 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04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五○四一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確認民國109年6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證人 王浩宇 與 柯一正 所述是否與筆錄一致,故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04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該日之法庭開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04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發給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04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109年6月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依法就其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正昇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