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贓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三七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四號)。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拘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云云。
二、經查:聲請意旨既有該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及其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無疑,具保人之保證金自應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