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三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土色膠囊拾伍顆(合計驗餘淨重伍點捌零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扣得被告所持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土色膠囊十五顆(合計驗餘淨重五點八○九八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土色膠囊十五顆(合計驗餘淨重五點八○九八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議分析法鑑驗結果,土色膠囊十五顆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鑑識中心九十五年五月九日
(95)安鑑字第○○七七○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1月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