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林徽卿 被告 吳承修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王素珍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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