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蕭秀蘭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秀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34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