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合計毛重叁拾捌點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港務警察局員警於民國l00年1月
5日上午8時25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段○○○巷○○號5樓前,查扣供被告林建邦(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粉末包1大包4小包,經查該5包粉末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自承明確,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粉末5包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1至3驗前總毛重約39.73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1.27公克,取樣0.14公克鑑定用罄,剩餘毛重(不含外包裝袋)為38.32公克;編號4、5驗前總毛重1.21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0.56公克,取樣0.14公克鑑定用罄,剩餘毛重(不含外包裝袋)為0.51公克,編號1至5驗餘總毛重為應38.83公克,聲請書誤載為總純質淨重
36.27公克〕之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