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3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香頤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應徵第
2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本法第463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