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9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葉蓓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0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肆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延滯時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繳款延滯時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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