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張致鎧 即 張智 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9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利息:
┌──┬───┬─────┬─────┬─────┬──┐│編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率│├──┼───┼─────┼─────┼─────┼──┤│001│86798│張致鎧即張│自起息日│至清償日止│百分││││ 智凱 │109年2月││之10│││││14日起││.72│└──┴───┴─────┴─────┴─────┴──┘違約金:
┌──┬───┬───┬─────┬─────┬───┐│編號│本金│相關│違約金│違約金│利率││││債務人│起算日│截止日││├──┼───┼───┼─────┼─────┼───││001│2981│張致鎧│自109年│至109年│百分之││││即張智│3月15日起│4月14日止│1.072││││凱││││├──┼───┼───┼─────┼─────┼───┤│002│5988│張致鎧│自109年│至109年│百分之││││即張智│4月15日起│5月14日止│1.072││││凱││││├──┼───┼───┼─────┼─────┼───┤│003│9022│張致鎧│自109年│至109年│百分之││││即張智│5月15日起│6月14日止│1.072││││凱││││├──┼───┼───┼─────┼─────┼───┤│004│86798│張致鎧│自109年│至109年│百分之││││即張智│6月15日起│9月14日止│1.072││││凱││││││├───┼─────┼─────┼───┤│││張致鎧│自109年│至109年│百分之││││即張智│9月15日起│12月14日止│2.144││││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