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0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務人 王賜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三五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台幣參仟柒佰陸拾玖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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