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21號原告 賴籥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炳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4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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