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828號

原告 林建良

訴訟代理人 柯懿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奐叡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為未成年人,原告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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