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陳飛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湘程 (原名: 楊雅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湘程(原名:楊雅掬)所有坐落高雄○○○區○○段十二小段1041地號土地及其上429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依個人購屋貸款契約第十一條第3項第1款約定,以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含回執正、反面)
三、相對人楊湘程(原名:楊雅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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