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炳弘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25號)及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383號),並參考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乙○○與丙○○(原名 蔡梅君 )原來是男女朋友關係,而高炳宏和丙○○均各自有家庭,後來因故漸漸疏離。乙○○於民國106年8月25日凌晨0時11分許,在丙○○位於雲林縣○○鄉○○路○○號之美髮工作室,無故取得丙○○儲存在電腦內之私密照片電磁紀錄(妨害電腦使用部分,業經本院另案判處有期徒刑4月)後,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106年8月至同年9月間,以FacebookMessenger及LINE等通訊軟體,向丙○○恫稱「我明天還要面試,要不然我真的下去找你,打你幾個巴掌」、「不要逼我把照片你跟高雄的傳給妳老公,還有兒子在一起的照片」、「不敢回家了嗎」、「要不要我跟妳老公說,你跟 鄭景隆 開房間」、「我再傳其他照片妳不怕嗎」、「有妹妹照片有全裸有在家浴室的全裸,要一起傳嗎」、「我現在就傳,我也家破人亡,換妳也是」等語,以加害丙○○之生命、身體及名譽之事恫嚇丙○○,足生危害於安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乙○○否認其有檢察官所指之恐嚇犯行,辯稱:我主觀上沒有恐嚇的意思,這些事都有前因後果,對話有上下文,丙○○一直騷擾我老婆才忍無可忍,如果真的會害怕,為何還會後續傳訊息給我,還有道歉的訊息、祝福生日快樂的訊息等語,惟查:
一、被告坦承其有於106年8月至同年9月間,以FacebookMessenger及LINE等通訊軟體,陸續傳送「我明天還要面試,要不然我真的下去找你,打你幾個巴掌」、「不要逼我把照片你跟高雄的傳給妳老公,還有兒子在一起的照片」、「不敢回家了嗎」、「要不要我跟妳老公說,你跟鄭景隆開房間」、「我再傳其他照片妳不怕嗎」、「有妹妹照片有全裸有在家浴室的全裸,要一起傳嗎」、「我現在就傳,我也家破人亡,換妳也是」等訊息給丙○○,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丙○○證述明確,且有106年8月25日LINE用軟體訊息翻拍照片1份、106年8月29日、9月20日、9月21日FacebookMessenger應用軟體訊息翻拍照片1份、106年9月20日LINE用軟體訊息翻拍照片1份、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元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紙、丙○○之郵局帳戶封面及內頁、匯款網頁影本各1份、乙○○於
106年8月25日0時11分在雲林縣○○鄉○○路○○號之美髮工作室借用電腦照片1紙、106年6月18日、19日LINE應用軟體訊息翻拍照片1份、106年7月4日LINE應用軟體訊息翻拍照片1份、106年7月4日FacebookMessenger應用軟體訊息翻拍照片1份、106年7月4日手機訊息通話畫面1份、丙○○提供FacebookMessenger及LINE等應用軟體訊息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參,上開情節堪先認定。
二、就丙○○看到「我明天還要面試,要不然我真的下去找你,打你幾個巴掌」、「不要逼我把照片你跟高雄的傳給妳老公,還有兒子在一起的照片」、「不敢回家了嗎」、「要不要我跟妳老公說,你跟鄭景隆開房間」、「我再傳其他照片妳不怕嗎」、「有妹妹照片有全裸有在家浴室的全裸,要一起傳嗎」、「我現在就傳,我也家破人亡,換妳也是」之感受,其已明確證稱:從被告另案妨害秘密案拷貝我的照片開始,就陸續有這些話出來,(當時是分手了還是在吵架而已?)我們沒有明確在一起、明確的分手,被告一直傳這些給我,友人建議我去報警,避免騷擾,(被告當時傳這些話給妳,妳覺得是騷擾才去報警?)對,被告打我巴掌後,就陸續傳這些恐嚇的字眼,他說他還要面試的當天8月25日的半夜,他看到照片就賞我巴掌,(被告傳這些東西給妳,妳覺得害怕嗎?)就是害怕才問我當警察的朋友,朋友才叫我報警、保護自己,(你報警是怕被告接下來會做出對你危害的行為?)是,被告已經有到我的工作室、學校,無時無刻出現堵我,甚至到我先生夫家那邊丟東西,(當時已經分手了嗎?不然為何被告找妳,妳會覺得害怕?)我覺得我跟被告講,已經無法溝通了,只好迴避他,但被告一直出現造成我的恐慌,我也不敢到店裡去,店裡有監視器看的到被告,(被告傳「不要逼我把照片你跟高雄的傳給妳老公,還有兒子在一起的照片」、「要不要我跟妳老公說,你跟鄭景隆開房間」的時候,你先生知道你跟被告交往的事情嗎?)不知道,(被告傳這些訊息給你,你怕會影響家庭?)是,是我跟被告的事情,無關我的另一半,(「我明天還要面試,要不然我真的下去找你,打你幾個巴掌」,這句話讓你感到害怕的原因是什麼?)被告在清晨5點多叫我起床的時候,問我照片的事,叫我解釋一下,就打我2巴掌,我整個臉紅腫到學校去,(被告看到什麼照片而生氣?)被告只看到我與男性友人一起拍照,就覺得我背叛被告,還有我過往與男性友人的照片就覺得我在騙他,(「不要逼我把照片你跟高雄的傳給妳老公,還有兒子在一起的照片」,這句話讓你感到害怕的原因是什麼?)我不知道被告要要脅我什麼,才會說要傳給我先生,如果沒有要脅我,也不會傳這些字眼給我,(「不敢回家了嗎」、「要不要我跟妳老公說,你跟鄭景隆開房間」,這句話讓你感到害怕的原因是什麼?)那段時間被告會跟蹤我的車,注意我回到家了沒,有時候在店裡他沒有看到我,就用言語說我是不是不敢回家,(「我再傳其他照片妳不怕嗎」、「有妹妹照片有全裸有在家浴室的全裸,要一起傳嗎」,這句話讓你感到害怕的原因是什麼?)照片是私密看的,不是公開看的,不知道被告會做什麼事情(擔心傳出照片的後續效應?)是,(「我現在就傳,我也家破人亡,換妳也是」,這句話讓你感到害怕的原因是什麼?)被告一直說跟太太的感情不好、家破人亡,我怕他用一樣的方式回饋給我等語(見本院卷第72頁至第78頁),則丙○○對於上開文字為何會造成其不安、造成其何種恐懼都一一指明,尤其被告和丙○○當時雙方是處於要結束關係的階段,這類糾纏情緒下的發言,絕對不會是還互相安慰、取暖,都是充滿怨懟,甚至是具體報復行為的前奏,況且丙○○自己曾遭被告打巴掌,雖然被告只承認那只是肢體上的拉扯,但無論如何,都加深了丙○○看到文字的恐懼,其是被告所欲傳達訊息的對象,因為上開文字感到害怕是正常不過的反應。再者,單就客觀文字來看,「我明天還要面試,要不然我真的下去找你,打你幾個巴掌」、「不要逼我把照片你跟高雄的傳給妳老公,還有兒子在一起的照片」、「不敢回家了嗎」、「要不要我跟妳老公說,你跟鄭景隆開房間」、「我再傳其他照片妳不怕嗎」、「有妹妹照片有全裸有在家浴室的全裸,要一起傳嗎」、「我現在就傳,我也家破人亡,換妳也是」等文字,無一不是和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有關之惡害通知,根本沒有第二種解釋的空間。
三、被告雖然提出經整理過後的對話訊息(見本院卷第93頁至第
219頁)要用來說明丙○○是如何騷擾其太太,所以才會忍無可忍寫下上開恐嚇話語,又如果丙○○真的感到害怕,怎麼會之後還有訊息往來,然而,被告所說的不斷騷擾太太,本院並不否認有這樣的可能,此部分證人丙○○也證述是因為跟被告講沒有用,才會希望他太太約束被告,但被告和丙○○是婚外情,可以想見只要丙○○有任何跟被告太太接觸,都會是一種情緒上的刺激,被告必然因為丙○○的舉動要面臨家庭風暴,被告的防衛心起因在此,然而。被告所講的只是行為的動機,並不足以阻卻其主觀上的恐嚇故意。另外,被告認為丙○○在本案發生期間,還有傳訊息互動,諸如祝福生日快樂、性愛文章分享、去找丙○○時因遇到洗澡請自己在外稍等,如果丙○○對被告感到恐懼,根本不會有後續的互動,然而,被告和丙○○本來就是男女朋友分分合合的關係,相處過程中在情緒激動時會發生如犯罪事實所載的激烈言語,也會有在衝突過後雙方冷靜時又重拾甜蜜,在類似的案件中,觀察的角度必須著重在判斷各段文字的文義和當時的雙方關係為何,被告之所以會傳送上開文字,是因為從丙○○電腦中發現了和其他男生出遊的照片,不由得醋意大發而怒火中燒,所以衍生出來的就是想要讓丙○○感到痛苦的情緒,否則怎會出現要其家破人亡、要將私密照片散播的話語,是被告所辯並不可採,其所提出之相關雙方對話也不足以對被告形成有利心證。
四、綜上,被告犯行已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因為和丙○○感情發生嫌隙,於密接之時間發送上開訊息之行為,各舉動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接續犯之一行為。
二、本院考量刑度之理由:
㈠、量刑的結構及原則應該為何:
1、一件案件在量刑的考量上應該考慮什麼,一直是實務上的難題,人生有多難,量刑就有多難,而且每個案件無疑都是一位被告生命中的一段歷程,可是我們在量刑時,卻容易聚焦到被告個案中的行為惡性,一方面也是實務目前對於量刑證據資料累積上的缺乏,量刑資料被評價為品格證據,在程序上也不常見到有人會去獨立操作的量刑調查,縱然這幾年已經不少法官有意識的對量刑這塊加以著墨,但普遍來說欠缺一個比較SOP的作法,也連帶使量刑在後端資料化處理上要花費更大心力與成本。實則,本院認為量刑上必須先回到法條結構,亦即在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框架下去操作,法院於個案為宣告刑之具體裁量,必須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罪責因素,而為科刑輕重標準之衡量,使罪與刑能相當,以實現刑罰權應報正義,並兼顧犯罪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故刑罰之適用乃對具有(完全或限制)責任能力之行為人過往侵害法益之惡害行為,經非難評價後依據罪責相當性原則,反應刑罰應報正義、預防目的等刑事政策所為關於以生命、自由或財產權之剝奪限制為內容之主要處分,在觀點上始終著眼於行為人之責任。再者,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科刑應特別注意之事由,於科刑輕重所佔比例多寡,固難以量化,然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事由所依據之事證特別強烈,顯可視為個案犯罪的明顯特徵,又為犯罪與行為人責任間的重要連結,則該項事由與責任具有重大關係,科刑的評價結果應受該事由影響最鉅,此時應於量刑理由特予權衡、強調,形成量刑輕重中可得明顯識別及受檢驗之理由,而非機械般臚列10款事由中之幾項事證,即謂已可辨識被告責任與刑度之高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50號判決意旨參照)。
2、適當融入新的量刑因素及從既有數據如何呈現:刑罰反應的除了是行為人責任外,同時不能否認也在回應社會事實的快速變遷,例如酒駕的刑度不斷修法提高,實務判決自然也得有所回應,抑或過往不認為是刑法處理範圍的也慢慢被拉進來射程範圍,最明顯的如過往廣告不實多半訴諸行政管制(罰緩)處理,但進來不少案件轉向由刑法來處置,也就是量刑在上開框架下,必須有能自我回饋與修正的空間,而不是封閉的體系。再者,長期而言,外界對於刑度總不乏有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批評,可是這樣的批評是見樹不見林,要知道量刑其實都是針對不同人(被告)而有不同的評價,雙胞胎除了外表外,個性、生活形態都不見得會一模一樣了,何況是完全不同人的人生際遇,而且個別法官也會帶入自己的生活經驗,立法者本身也在各罪預留量刑的區間,讓法官在個案中做出差異化量刑,而近來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已經啟用,針若干類型犯罪可以查詢刑度的建議(透過量刑資訊系統中之判決資料,透過統計迴歸方法,分析各種犯罪之刑度,及各種量刑因子對於刑度之影響力大小),在量刑公平性下,如果情節甚為相同,那應該足以成為法官量刑時的一個要往上或往下調整刑度的基準點才是。從而,在這樣的架構下應可以期待讓量刑逐漸系統化、脈絡化及可操作化,剩下的只是時間的累積而已。
3、至於被告否認犯行該如何評價,被告否認固然是其訴訟上權利,也是憲法第16條的核心價值,但當犯罪事實已經明確下,如果被告還是繼續否認,是否不能作為量刑上差別對待的理由,則有疑問。實則,長期以來,實務在刑度上量處常存有量刑過低的弊病,立法者給予司法適用個案時的量刑空間,是要讓法官在個案針對不同情況做出刑度差別,而承認與否認該不該有差別?警詢、偵訊中承認和審判中承認該不該有差別?隨著被告進行的過程對於司法資源的消耗不一,本來就該在刑度上做出差別待遇,不也是憲法上平等原則精神的展現,如果不對於被告坦承、否認做出區分,不管被告坦承與否都逕以判處接近最低的刑度,這也是一種量刑上的怠惰,是以本院在考量本案刑度上,不會從最低刑去量處,而是以中度刑做為基準,並考慮加重或減輕量刑因素去調整。
㈡、被告對於傳送的訊息一直認為在主觀上沒有恐嚇的意思,在客觀證據已經甚為明確下,猶仍不願意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對照本院認為的量刑思考,應從有期徒刑1年做為基準開始判斷,然而,以被告和丙○○本來是男女朋友關係,在雙方都是外遇的情形下,發生的原因是情感糾葛,不是單純的報復或是無來由的惡意為之,而對於被告來說,這段關係的掀開無疑會造成家庭的紛爭,一方面也讓被告無以面對自己妻小,所以被告就將把自己所承受的壓力選擇以丙○○作為責難的出口,佐以被告恐嚇的手段只是傳送訊息文字,比起實務上看過的潑漆、故意放置死貓死狗等手段較為收斂,而被告目前也因為這場婚外情付出不少代價(包含妨害電腦使用、通姦犯行均遭判處有期徒刑),而也因被告太太身心俱疲,被告也只能放棄北部優渥的工作回來南部生活等一切情狀,在諸多因素均屬從輕量刑事由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應足以反應被告此次行為惡性。
肆、應適用之法律刑法第299條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啟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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