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1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19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ALTERDAVIDBRADLEY(中文名稱:郝頌恩)(美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5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HALTERDAVIDBRADLEY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訊據被告HALTERDAVIDBRADLEY雖於偵訊最後自承本件犯行,然其前均矢口否認,其先於警詢辯稱:伊不知道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是違法行為,因為這件事情在美國不算是什麼大事,伊經過臺灣警方告知才知道在臺灣是違法的云云;復於偵訊前階段辯稱:伊不記得在中壢派出所內有對警員辱罵「媽的,幹你娘機掰」,伊從夜店離開,伊沒有喝很多酒,伊喝了3杯調酒,伊不知道在警局發生什麼事,伊印象中跟伊朋友要去夜店,之後伊就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了云云。惟查:
㈠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警方提供之蒐證光碟內之密錄器,檔案名
稱「註地監視器怒罵副座」之檔案後,勘驗結果如下:「於播放時間(因監視器畫面並未有當時時間,故以播放器時間為計算,下同)①被告與其友人 麥世南 因打架等情事,遭警方一同帶返中壢分局派出所【00分12秒】。②警方詢問被告有關其身上之傷勢怎麼來的,是跟誰打架,是否是與麥世南發生衝突而有傷害等情事【20分06秒】。③被告說不敢說出與誰有鬥毆之情事,怕被殺掉,此時可聽見被告隨口說出「幹」【20分41秒】。④警方後又繼續詢問被告有關傷害等案情,且詢問現場有幾個人,此時被告與麥世南在警局發生口角。又於此時可聽見被告說不想被害,真的不知道是誰傷害他,請求員警找錯的人,不要找他,員警隨後復又尋問到底是誰打被告,被告此時便隨口說出「幹」,並對員警說他不敢說【21分01秒】。⑤警方復詢問被告對方式用什麼打他,被告回答用手,隨口又稱「我被打到媽的機巴我都不敢講話」【22分26秒】。⑥警方後就詢問被告住哪裡,另一名員警說被告住龍門街,被告又隨口說出「幹,你真的知道很多耶」【24分25秒】。⑦被告後來又與麥世南發生爭執【25分11秒】。⑧員警為了避免雙方又在派出所發生爭執,便請麥世南拿著隨身物品,要將麥世南帶到另一邊做詢問【27分28秒】。⑨被告見狀,便激動站起來,遭員警制止。【27分43秒】⑩被告遭警方安置好在椅子上後,由通譯與被告溝通,講解傷害案件的事發過程【30分36秒】。⑪被告又從椅子上站起來,朝警方與其父親的方向走去,消失在畫面中【35分02秒】。⑫被告遭員警帶返上開椅子上,且將被告上銬,過程中被告罵員警「媽的」【41分39秒】。⑬警方將被告銬上手銬後,員警便向被告說不要講錯話,被告就說我哪有說什麼,我說大哥好舒服喔!你要我講什麼東西,警方一直勸導被告不要講錯話,被告就對員警說什麼東西讓你那麼生氣,我很好奇,你怎麼那麼容易生氣,隨後又對員警說你講英文啊!媽的,幹你娘機掰!【42分56秒】。⑭隨後可見員警對被告宣讀犯罪罪名,且宣讀被告三項權利【43分】。(以下省略)」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㈡上開勘驗筆錄亦核與員警 張鳳洳黃名銓 所出具之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職務報告相符,被告顯然有當場侮辱執法公務員之事實。又依卷附酒測值單據,被告案發時之呼氣酒精濃度達0.95MG/L,且由上開勘驗亦可得知,被告之言詞毫無邏輯,可見其已因酒醉達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程度,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審酌被告在員警依法執行公務之際,未能尊重員警而對員警以「媽的,幹你娘機掰」等語辱罵之,對於公務執行有所危害,實有應深自反省之必要、被告為外國人更應對本國執法人員存有尊敬並在本國循規蹈矩、被告酒後失態而為本件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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