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53號

聲請人 洪敦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劉文榮

第一商業銀行丹鳳分行

113年8月1日

60,000元

138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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