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址詳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 4號卷代號AD000-K112369)
被告 高昇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