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址詳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           4號卷代號AD000-K112369)

被告 高昇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