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4號

聲請人駿安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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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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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鳯吉企業

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

土城分行

112年3月31日

13,280元

ER281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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