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育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育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育睿(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陳稱:其已真心悔悟及家人亦有一定年紀,請求從輕定刑等語,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5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宛渝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附表:受刑人鄭育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非法持有子彈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5日107年8月5日1星期前107年8月5日上午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35號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317號、108年度偵字第4775號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317號、108年度偵字第47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11號108年度訴字第659號108年度訴字第659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2日108年9月2日108年9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11號108年度訴字第659號108年度訴字第6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24日108年9月24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93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37號(附表編號2、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7年1月24日16時許107年4月12日16時許107年4月16日16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362號等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362號等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36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4日110年6月24日110年6月24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45號(附表編號4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號7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107年5月20日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36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4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45號(附表編號4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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