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冠蓁 債務人 許邦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