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魏許富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乃慧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為何?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多少元?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便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本件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