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登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登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登宇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登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6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予補充),且附表編號1至5各罪曾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9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查刑法第50條固於102年1月25日修正生效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而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無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毋庸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附表:受刑人王登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5年4月│││││判3次│├──────┼──────────┼──────────┼──────────┤│犯罪日期│103年10月10日│103年10月10日│103年08月25日│││││103年08月27日│││││103年08月30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6653、29520、103│第26653、29520、103│第26653、29520、103│││年度毒偵字第2560號│年度毒偵字第2560號│年度毒偵字第256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第1823號│103年度訴第182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48號││├──┼──────────┼──────────┼──────────┤││判決│104年04月09日│104年04月09日│104年07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第1823號│103年度訴第182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9號││├──┼──────────┼──────────┼──────────┤││確定│104年06月15日│104年06月15日│105年01月0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569號│第11569號│第2070號│││(編號1-5曾定應執行│(編號1-5曾定應執行│(編號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有期徒刑17年10月)│有期徒刑17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8月│││判4次│││├──────┼──────────┼──────────┼───────────┤│犯罪日期│103年09月07日│103年09月18日│103年03月06日│││103年09月18日│││││103年09月15日│││││103年09月16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26653、29520、103│第26653、29520、103│26653、29520、103年度│││年度毒偵字第2560號│年度毒偵字第2560號│毒偵字第2560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34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81號││├──┼──────────┼──────────┼───────────┤││判決│104年07月20日│104年07月20日│105年03月15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81號││├──┼──────────┼──────────┼───────────┤││確定│105年01月07日│105年01月07日│105年03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070號│第2070號│第5858號│││(編號1-5曾定應執行│(編號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有期徒刑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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