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6351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原聲請狀末未具法定代理人之簽章,請勿用職銜章代替)。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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