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郭書豪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