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四四三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子○○
丑○○酉○○法定代理人癸○○聲明人即繼承人卯○○法定代理人壬○○聲明人即繼承人戊○○
丁○○法定代理人申○○聲明人即繼承人亥○○
天○○戌○○法定代理人未○○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乙○○甲○○法定代理人巳○○聲明人即繼承人辛○○
己○○庚○○法定代理人午○○
共同送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寅○○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死亡,聲明人子○○、丑○○、酉○○、卯○○、戊○○、丁○○、亥○○、天○○、戌○○、丙○○、乙○○、甲○○、辛○○、己○○、庚○○均為被繼承人寅○○之孫,與被繼承人寅○○之關係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而依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記載,被繼承人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者,計有癸○○、壬○○、申○○、未○○、巳○○、巳○○貞、辰○○等七人,其中癸○○、壬○○、申○○、未○○、巳○○、巳○○貞等六人,業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表示拋棄繼承,揆諸前揭說明,在辰○○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前,聲明人等尚非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其等既非現時合法繼承人,其等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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