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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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袁正綱 代理人 王綺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喻誠德┌───────────────────────────────────┐│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0002│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1000││├──┼──────────┼────────┼───┼────┼───┤│0003│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