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三七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五О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於證據部分補充「照片八幀」。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竊取他人之物品、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其前科素行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