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7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 呂采琴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