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5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二、…併科罰金新臺幣十一萬元,…」應更正為「二、…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二、…併科罰金新臺幣十一萬元,…」,顯係「二、…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二、…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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