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執事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抗告人 廖孝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