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9號原告 曹菊榮 被告 姜瑀珊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4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