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657號聲請人 柯新國 上列聲請人對受監護人 彭米子 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曾怡嘉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657號聲請人 柯新國 上列聲請人對受監護人 彭米子 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