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652號債權人津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東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禾秝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詳細敘明105年3月至5月尚欠貨款金額每月份金額各為
何?總金額為何?㈡提出債務人進貨相關釋明文件。(如訂貨單、送貨單、發
票或收據)㈢三禾食品行與債務人三禾秝食品有限公司係當事人同一之相關証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