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5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林昆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140,051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借款新臺幣115,696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貸款新臺幣74,454元,及自民國96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點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