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9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所為之竹監自字第裁50-E00000000號違反交通事件裁決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第1
3條前段、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亦有明文規定。又關於不變期間之計算,當事人郵遞上訴或抗告等書狀者,應以書狀到達法院之日,為提出於法院之日(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236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及抗告,係採到達主義,而非發信主義,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規定,揆諸上開判例意旨,於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亦準用之。據此,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罰,而為聲明異議時,應自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或原處分機關為之,並以聲明異議狀到達法院或原處分機關之日,為聲明異議之日。
二、本件原處分機關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晚間9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貨車,在新竹縣竹北市○○路○○○巷,因「異議人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經原處分機關開立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萬4千5百元等語。
三、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刑事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923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異議人亦遵守該緩起訴處分,於99年5月5日繳交2萬元予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新竹分事務所,又異議人前曾於98年12月30日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繳交3萬4千5百元之罰鍰,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懇請鈞院准予退還已繳納之行政罰款部分。
四、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98年12月30日所作成之竹監自字第裁50-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係於同日送達予異議人,並由其親自簽收無訛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送達證書乙份在卷足佐,是異議人如對原處分機關前開裁決有所不服而欲提起異議,參照上揭法文內容,其20日之合法提出異議期間即應自98年12月31日(即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算。又異議人於上開裁決書送達時間即98年12月30日時之戶籍地址為新竹市○區○○里○○鄰○○路○○○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所得資料乙份附卷可證。本件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設在新竹縣○○鎮○○路○段○○號,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當事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且非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之管轄區域者,按其居住地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按最長日數,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居住於東沙島、太平島者以30日計外,餘以4日計,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除居住於烏坵鄉者以30日計外,餘以19日計),再加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管轄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按最長日數,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4日計,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9日計),扣除在途期間。本件異議人居住在新竹市,而原處分機關設在新竹縣,本院管轄區域內之在途期間為2日,再加計受理聲明異議案件即本院管轄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為2日,是以本案扣除在途期間2日,聲明異議期間之末日應係99年1月21日星期四,異議人至遲應於99年1月21日向本院聲明異議,方符規定。
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狀既至99年7月1日始聲明異議,足見異議人所為上開聲明異議顯已逾20日之聲明異議期間,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將其異議駁回。
五、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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